臺灣區營造公會建請工程會函各主辦機關核實編列預算或依規定辦理其應辦工作
2021-10-28
主題 有關營建業主常以「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定應辦理工作,以編列少許費用方式,移由承攬廠商辦理,造成廠商額外負擔,建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核實編列預算付予承攬廠商,或依規定辦理其應辦工作,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21-10-27
發文字號 臺區營靖業字第1101000179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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