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5項、第6條第3項規定
2012-10-24
主題 依臺南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5項、第6條第3項規定,本市之非都市土地指定建築線及現有巷道業務委任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自本(101)年11月1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 2012-10-18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10747511A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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