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增加建築期限認定基準」
2016-06-21
主題 訂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增加建築期限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 2016-06-16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一字第1050575857A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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