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2017-06-20
主題 檢送公告「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 2017-06-14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60413238A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
附件下載 府工管二字第1060413238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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