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可歸責機關之事由致須變更契約
2013-04-22
主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變更契約,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日期 2013-04-10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200093580號
發文機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下載 工程企字第10200093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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