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辦理分割
2013-12-24
主題 有關貴部為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辦理分割,惟仍須受同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限制一案,本局尚無相關意見;另函轉本府農業局102年12月11日府農工字第1021106292號函,倘有意見者請逕函文至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3-12-19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21120933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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