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實施整地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處罰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022-04-14
主題 函轉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函
發文日期 2022-04-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施字第1113030249號
發文機構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附件下載 北市都建施字第1113030249號
各項公告 相關條文 臺南市政府條文 活動消息 招標公告 拍賣公告 開會通知 開課訊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