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
2014-08-05
主題 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4-07-16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300192890號
發文機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下載 工程企字第10300192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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