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工程人員因突發重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赴工地查驗說明簽名
2012-10-22
主題 為貴公會函詢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因突發重病或意外事故而於工程查驗時,無法醫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規定赴工地現場說明簽名,經取得公立醫院或相關證明,可否委託同等級營造業技師代理赴現場說明或簽名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2-10-08
發文字號 營授辦建字第1013509787號
發文機構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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