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竣工註記未依規定自事發生日起2個月內申請登記
2015-06-15
主題 邇因各縣市政府抽查廠商每有「工程竣工註記未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登記」,涉有違反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5-06-08
發文字號 臺區營(104)銘業字第0195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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