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建築工程未取得建造執照及發包導致無法開工影響工期及權益
2015-11-25
主題 關於機關辦理建築工程未取得建造執照即發包,導致廠商於簽約後6個月仍無法開工施作,影響工期及權益受損乙事,復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5-11-13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400336280號
發文機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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