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請將營造業納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或允營造業勞工至多可連續工作12日
2017-02-24
主題 有關建請將營造業納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或允營造業勞工至多可連續工作12日乙案。
發文日期 2017-02-18
發文字號 勞動條3字第1060130313號
發文機構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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