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供背包客等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2013-08-06
主題 檢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提供背包客等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如屬依法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均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調等相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乙案(如附件),請 卓參。
發文日期 2013-08-01
發文字號 臺區營(102)銘業字第0340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下載 臺區營(102)銘業字第0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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