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 類組建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問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物及建物使用類組認定
2018-05-09
主題 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 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問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物及建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1份,相關規定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8-04-24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發文機構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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