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各項綜合營造工程時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依電業法第59、62條規定交由電氣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2019-02-01
主題 於承攬各項綜合營造工程時,其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依經濟部訂定之電業法第59條規定;應交由電氣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單,方得接電。同法第62條;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五.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另提供台灣區電氣公會台南辦事處承裝業會員名錄1本供需求者參考配合。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9-01-31
發文字號 (108)電程會字南字第014號
發文機構 台灣區電氣工程公業同業公會台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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