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一般稱為電力工程、水電工程)請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辦理
2019-05-24
主題 有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一般稱為電力工程、水電工程)時,請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經濟部能源局能電字第09900174460號函(原電業法75條條文於106年1月26日公布修正「電業法」為59條條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820020號函,前項工程均應交由已加入相關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登記合格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發文日期 2019-05-14
發文字號 電程會總字第0636號
發文機構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下載 電程會總字第0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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