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採逐案簽章之方式
2013-10-30
主題 原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綜合營造業,自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起,不得再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其專任人員,應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章方式為之。
發文日期 2009-04-16
發文字號 台內中營字第0980802674號
發文機構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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