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地質法」第3條第7款集第8條規定之解釋令
2016-05-05
主題 函轉內政部轉經濟部103年12月26日經地字地10304606540號令發布有關「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該部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及原解釋令影本各1份供參。
發文日期 2016-05-02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50421700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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