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
2016-06-21
主題 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 2016-06-15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50599792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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