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
2016-08-12
主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以農企字第1050012378A號公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全部規定,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
發文日期 2016-06-13
發文字號 南市農工字第1050586917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附件下載 南市農工字第1050586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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