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未依規定保障(留任)工地主任繼續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一職」
2014-02-18
主題 檢送內政部釋示有關「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未依規定保障(保留)工地主任繼續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一職滿5年者,得否一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乙份如附。
發文日期 2014-02-11
發文字號 臺區營(103)銘業字第0056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下載 臺區營(103)銘業字第0056號
相關連結
各項公告 相關條文 臺南市政府條文 活動消息 招標公告 拍賣公告 開會通知 開課訊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