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B14-2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名稱並修正為「B14-2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B14-3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2021-01-19
主題 函轉內政部修正「B14-2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名稱並修正為「B14-2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B14-3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業經內政部於110年1月1日台內營字第109082214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
發文日期 2021-01-14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一字第1100092537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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