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建業主違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2022-07-29
主題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營建業主違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 2022-07-25
發文字號 環空字第1110081573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件下載 環空字第1110081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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