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層以下公寓大樓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2015-02-26
主題 函轉內政部104年2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00462號函,訂定發布「五層以下公寓大樓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請依旨揭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 2015-02-24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40165467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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